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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有钱人的礼物》
文 / 淘气   2006-2-5 发表
 
有钱人的礼物?为什么我会想到用这个来做本文的题目呢?自己也觉得奇怪,但却很有趣。不是吗,贿赂其实就是一种礼物。首先我想把贿赂作个定义:贿赂是收受别人替别人东西办事,这个东西可能是钱、可能是物、也可能是一种应该用钱物换得的享受。没有花钱物就得到了这种东西,就是算受贿。好了明了了它的定义,那么我们继续往下看。
据调查,在1999年广州、深圳、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,被查处官员百分之百包养了“二奶”。“性贿赂”正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新动向。同样,“泡妞”亦成为现在某些人在商战、官场“公关”的常用手段,“小蜜”则成为当今一些所谓的“上流社会”一种“有身份、有气派”的标志。当今官场中,金屋藏娇之类的“风流事”已经不是个别现象,有的贪官污吏,不仅有“二奶”,还有“三奶”、“四奶”,问题是他们哪里来的钱去做这些风流韵事?请继续往下看:

许多官员他们在金钱上可能会“守节”,而遇到了性就成了色的牺牲品。且现在的官员还是以男性为主。有人内心里并不把好色当成什么大事,他们多在当官之前没有权没有势,条件不具备,而一旦升了官,有了“作案”的条件,就会大胆尽情表现其欲望。他们禁不住不法商人的“肉弹”进攻。据说某县有个“养鳗大王”,在不到4年内获得贷款竟达12亿元之多(其中有1.8亿元无法追回)。被他拉下水的干部有1名副厅级、3名县处级、21名科级及20多名一般工作人员。为什么这个“鱼贩子”有这么大的能耐?他靠的就是“金弹”和“肉弹”。前者是用重金贿赂,后者则是色相勾引。“色情攻关”,这一招数尽管低劣,居然还百发百中。少数做官的人需要情妇来填补满足自己感情及身体上的空虚和要求。比如说“59岁现象”,对个人来说,那是人生的一道坎儿。要从工作岗位上永久地退下来,个人面临角色的转换时期,事实表明,少数官员正是在这样一个关口,经受不了利益的诱惑,抓住“最后的机会”,利用制度的漏洞,铤而走险,大捞一把。在“59岁现象”中,职务犯罪与年龄之间有着必然的对应关系。而“59岁现象”之后,接着又有了“39岁现象”,最后又出了个要警惕“26岁现象”。比如某市一个区的检察院最近三年来查处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共有19人,他们案发时的平均年龄为25.6岁,这部分人占该区贪污贿赂、挪用公款案件总数的17.6%。于是“26岁”便成了一种新的腐败“现象”。少数官员经过一番拼搏最终有了个较高的位置时,奋斗时可以不顾的感情及身体需求就会越来越强烈起来,而这时他们的伴侣可能也已没有了年轻时的魅力和温情,他们需要玉人佳丽来填充他们心灵上的空虚。

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要想养“小蜜”包“二奶”不一定要有钱,有权就行。那些大老板、大商人为了自己从商的便利他们可以用“性”来贿赂你,当然也会用钱来填补你,所以说钱不是问题。

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武延平教授表示,现在“性贿赂”的大量出现是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有关,过去金钱对人们构成的诱惑很大,那是因为谁都没钱。而现在,巨额的经济利益已经不能使一些官员为之动心了,这时“性贿赂”就显示其威力来了。

关于贿赂罪,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、行贿、介绍贿赂等3种形式,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。这使得“性贿赂”成了法律的空白与死角。在我国现行《刑法》条例中,的确没有“性贿赂罪”这一款。那么没有这个条款“性贿赂”就不是犯罪吗?关于这一话题,在2000年底时曾经引起全国大讨论,最高检有关人士也说过刑法应设“性贿赂罪”,但“性贿赂”是否犯罪至今也没有定论。有人认为虽然说没有那条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明确解释性是一种商品。但在现实生活中性就是一种商品,鸡和鸭就是直接靠性来赚钱。在经济学中,可以拿来获取利润的任何形态的生产要素及方法称之为资本。可见性本身已经成为了一种资本。那么送给别人有价值的“资本”以获取更大利润的行为不是贿赂吗?

据悉,我国《唐律》、《清律》中都有“性贿赂”的概念出现。1915年,日本一法院判定,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的目的物,奠定了“性贿赂”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。欧洲、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“非财产性利益”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。而我国则没有把“性贿赂”作为一条单独的罪名,“贿赂就是贿赂,没有什么单独的‘性贿赂’的罪名”,一位认为没有必要单独为“性贿赂”立法的法学界人士这样说。“性贿赂”会不会被纳入刑法,是否是书斋中的假想?面对越来越多的“性贿赂”,是否需要立法予以制裁呢?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表示,该罪的取证方面有难度,很难对卖淫、不正当的性行为及以换取权力为目的的“性贿赂”加以界定和区分;在量刑方面,传统的经济贿赂罪可以用受贿的多少来决定量刑的轻重,而该罪却很难找到一个尺度,但有可能量刑方面会较经济贿赂犯罪轻一些。所以该罪名进入刑法还有待论证。另据一位法学教授介绍,我国1996年修订《刑法》时,与会的一些专家也曾提到增加“性贿赂罪”,但考虑到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有太大冲突,终未通过。因为在国人的观念中,“性贿赂”虽是权色交易,但归根结底是男女关系,而男女关系只是道德品质问题,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。一旦立法制裁,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。这位教授认为,“性贿赂”只能附属于财物贿赂,说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,但独立设立一个“性贿赂罪”,恐怕不合适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上有腐化堕落行为的,应由道德法庭来审判,或予以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。

纵观全国,近年来因性贿赂而犯罪的公职人员不在少数,就危害程度而言,性贿赂有时甚至超过普通的财物贿赂。从贿赂罪的特征及其目的而言,性贿赂和普通的财物贿赂并无本质区别,只不过一个是用“色”贿赂,一个是用“财”贿赂罢了。在设立“性贿赂罪”的问题上,“性”只是贿赂的一种形式,权钱交易为法律所不容,权色交易也应如此。对很多腐败官员来说,只讲党性和道德是没有多大功效的,刑法是社会的最后防卫手段,应该通过立法遏制这类危害社会的行为,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。
 
2006/2/5 2:57:29 发表 | 责任编辑:淘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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